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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1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本案特別之處,在於檢察官在無積極證據證明被告販毒之情況下,竟單純以共同被告所講的販賣期間「日數」,推算被告販毒的次數,起訴被告共犯283次販賣第三級毒品罪。
案經羅律師辯護,說服法院認定被告販毒行為只有三次,其餘被訴販賣第三級毒品部分均無罪(請參考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736號刑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