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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1 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

本案被告為原住民,遭檢舉為特定候選人買票,被告堅決否認犯罪,惟檢察官仍將被告提起公訴。
案經羅律師辯護,一、二審均判決被告有罪,最高法院撤銷發回後,更一審改判被告無罪,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最高法院判決駁回檢察官之上訴,被告無罪確定(請參考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選訴字第3號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原選上訴字第3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106年台上字第155號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106年度原選上更(一)字第1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107年台上字第1025號刑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