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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1
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
本案為「袋地通行權」之案件,此類案件,只要鄰地符合民法第787條之規定,即具有通行權,鄰地所有人得通行周圍地以至公路,但應於通行必要之範圍內,擇其周圍地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請參考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44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100年度上字第7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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