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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1
加重詐欺取財案件
本案被告經一審法院認定為詐欺集團話務機房,判處加重詐欺取財三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四年六月。
案經上訴,羅律師依據卷證資料說服法院認定被告僅屬詐欺集團之幫助犯,改判幫助加重詐欺取財三罪,應執行有期徒刑二年十月(請參考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224號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上訴字第43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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