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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1 返還所有權事件

本案被告無權占有原告系爭房屋所有權狀,被告抗辯系爭房屋係借名登記予原告,原告非實際所有權人,一審採納被告主張,判決原告敗訴。
案經上訴後,羅律師代理原告從購屋資金來源切入,依據卷內證據資料反駁被告各項主張,說服法院判決原告勝訴(請參考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352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6年上字第921號民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