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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1
排除侵害事件
本案兩造係相鄰之工廠,原告主張被告工廠製造之振動,造成原告廠房受損、人員精神損害,主張排除被告之振動侵害並請求損害賠償。
案經羅律師代理原告,因我國只有「噪音管制法」,並無「震動管制法」,請求權基礎只能求諸於民法第793條。惟法院調查結果認為,被告工廠製造之振動符合民法第793條但書規定,且原告廠房受損不能證明與被告工廠製造之振動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因而判決原告敗訴確定(請參考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383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上字第367號民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