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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1
拆屋還地事件
本案原告主張被告房屋無權占有系爭土地,訴請被告拆屋還地。因系爭房屋係於民國44年間即建築於系爭土地上,當時房屋及土地同屬一人所有,系爭房屋輾轉由被告取得,系爭土地亦與原所有狀態不同。
案經羅律師代理被告,主張依最高法院48年台上字第1457號判例之法理,系爭房屋對於系爭土地有租賃關係,被告占有系爭土地具有正當權源,法院乃為被告勝訴之判決確定(請參考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604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上易字第151號民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