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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購選擇貨到付款卻不取貨,會有法律責任嗎?
據報載,有消費者投訴,在購物平台上訂購商品,因故想取消訂單時,卻被商家傳訊息警告「不取貨就提告」,讓消費者擔心如果不去取貨是否會吃上官司?
(
新聞連結請點這裡
)
網路購物具有便利性、多樣性,購物不受時間、空間的限制,許多消費者都喜歡透過購物網站購買東西。買家下訂後,常見的配送方式有宅配或者超商取貨付款,賣家將商品交給物流公司送到買家指定的超商,買家再前往超商付款、取貨。有疑問的是,如果商品已經送到指定超商,但買家卻沒有去取貨,導致商品退回去給賣家,買家是否會構成刑法第355條間接毀損罪?賣家損失的運費,可不可以向買家求償?
刑法第355條規定:「意圖損害他人,以詐術使本人或第三人為財產上之處分,致生財產上之損害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實務上曾經有買家明明沒有購買商品的意思,卻故意下標多次並指定超商取貨,貨到後故意不去領取,害賣家損失運費180元,而被法院認為構成刑法第355條間接毀損罪的例子(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509號
)。買家惡意下標不取貨的行為,除了可能構成刑責,賣家也可以依照民法侵權行為的規定,向買家請求賠償損失的運費。
不過刑法第355條間接毀損罪和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的規定,都限於買家是惡意下單、惡意不取貨的情況下才會構成。如果買家確實有購買商品的意思,只是單純一時忘記去超商取貨,或者下標後改變心意想要退貨等情況,買家沒有損害賣家的故意,並不會成立刑法第355條間接毀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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