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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競爭對手的名稱、商號當「關鍵字」廣告,小心觸犯公平交易法!

近日報載,知名線上訂房網站「Agoda」以競爭對手「四方通行」的名稱為「關鍵字」廣告,當消費者在搜尋引擎鍵入「四方通行」時,搜尋結果就會帶到標題的上方或下方併列連結「Agoda」網站的關鍵字廣告,消費者點擊該關鍵字廣告,就會被攔截並導向「Agoda」的線上訂房平台,進而減少「四方通行」公司接觸潛在客戶的機會並喪失經濟利益。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認為「Agoda」已違反公平交易法(下稱公平法)第25條規定,決議處100萬元罰鍰(新聞連結請點這裡)。
除此之外,「台灣之星」曾以競爭對手「台灣大哥大」的名稱為關鍵字廣告(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判字第359號判決)、塑身衣品牌「維娜斯」曾以競爭對手「瑪麗蓮」的名稱為關鍵字廣告(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簡上字第41號判決)、「大買家」曾以競爭對手「家樂福」的名稱為關鍵字廣告(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76號判決),均使消費者在搜尋引擎中鍵入競爭對手的名稱時,就會出現自己的網站,使得原本想要搜尋競爭對手網站的消費者受到混淆,而被導向自己的網站,均被公平會認定違反公平法第25條規定裁處罰鍰。
公平法第25條規定:「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
「以競爭對手的名稱為關鍵字廣告」的案例中,何種情況屬於公平法第25條中「足以影響交易秩序」、「欺罔或顯失公平」?參照「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五條案件之處理原則」,及前揭法院判決見解,認為「以競爭對手的名稱為關鍵字廣告」是利用競爭對手對其著名商標、名稱或其他營業表徵投入的努力,藉以推廣自己的商品或服務,為「榨取他人努力成果」,而屬「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