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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勞工請「生理假」,雇主得否要求勞工提出相關證明?

日前報載台中霧峰有一間長照機構的社工出面控訴,雇主要求請生理假要出示「用過的衛生棉」作為證明,雇主的要求在法律上站得住腳嗎?(新聞連結請點這裡)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4條規定:「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全年請假日數未逾三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前項併入及不併入病假之生理假薪資,減半發給。」準此,女性勞工每月得請生理假1日,全年最多合計可請生理假12日,其中3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9日則併入病假計算。以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女性勞工而言,年度內併入病假生理假連同病假之日數,最多合計可達30日,加上不併入病假之生理假3日,共計有33日,雇主應給付半薪。女性勞工若已依上開規定請完病假連同併入及不併入病假之生理假(33日)後,仍有請生理假之需求時,每月仍得請1日的「無薪」生理假。(參考資料連結請點這裡)
然而,雇主可不可以要求女性勞工要提出證明文件呢?答案是否定的。因為勞動部已於102年修正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第13條時,刪除勞工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4條規定請生理假時,雇主得要求勞工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之規定。因此雇主自「不得」要求女性勞工請生理假時須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參考資料連結請點這裡
此外,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1條規定,女生勞工請生理假時,雇主不得拒絕,亦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因此,若雇主要求女性勞工請生理假須提出證明、拒絕讓女性勞工請生理假,或者因為女性勞工請生理假而不發給全勤獎金或給予比較低的考績等等,依法最高可罰30萬元。
雇主如有違反上開規定,勞工亦可檢具相關事證,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勞工局(處)或社會局(處)】申訴,以維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