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題FAQ

什麼是保險代位求償?

保險,是基於分散風險、危險轉移的目的而訂立的契約,以住宅火險、車體損失險為例,當發生火災、車禍等保險事故,保險公司應負責填補被保險人經濟上的損害;而保險公司承擔風險的對價,是要保人有定期繳交保險費的義務,且保險費高低與所受風險成正比關係,以此達到對價衡平。
保險的核心目的不在從中獲利,而是在降低事故對被保險人經濟上的衝擊,因此,「利得禁止原則」是保險法的重要原則之一。
為落實「利得禁止原則」,保險理賠的範圍以實際損害為限,避免有心人士故意使保險事故發生進而獲取暴利;此外,保險法尚特別規定保險公司有「代位求償權」。
若事故的發生是因第三人的過失,例如駕駛時不小心被後方車輛追撞而致車體損傷,基於保險契約,被保險人當然可以要求保險公司依約理賠;同時亦可向肇事者請求民法上的侵權賠償。如此一來,基於同一個事故,被保險人可依保險契約獲得保險理賠,並得向肇事請求損害賠償,而獲得超過其實際損害的賠償,形同雙重獲利,與保險的核心原則相違背。
因此,保險公司給付理賠金後,即發生債權的法定移轉,由保險公司取代被保險人請求民事賠償的債權人地位,向侵權者求償(保險法第53條第1項)。這樣的規定,除為避免被保險人不當得利,亦為防止真正的侵權者規避責任。
若被害人獲得理賠後,又從肇事者處獲得賠償,因被害人已非債權人,沒有法律上原因受有利益,且肇事者已遭保險公司代位求償,受有雙重清償的損害,肇事者得依不當得利之規定,向被害人請求返還(民法第179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