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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刑事附帶民事賠償?

日前台北市發生一起死亡車禍,某駕駛違停又突然開門,造成後方騎士撞上,重傷而亡。
因車禍而致人死傷,肇事者除有刑事上過失致死、過失傷害的刑責,於民事上亦負有對被害人損害賠償的責任,此時可以提起「刑事訴訟附帶民事訴訟」,以追究肇事者的民事賠償責任。
因犯罪受有損害者,可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由刑事庭法官依民法的侵權行為進行審理,請求被告賠償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
當被害人死亡時,支出醫療、喪葬費用者有財產上額外的支出,被害人原負有法定扶養義務者,如父母子女,亦可能因失去經濟支柱而影響生計,上述之人皆可列為因犯罪而間接受有損害,進而可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肇事者負責財產上的賠償(民法第192條);此外,被害人的父母子女亦可因承受精神痛苦,請求非財產上賠償的精神撫慰金(民法第194條)。
若被害人僅為受傷,但導致工作能力滅減而影響收入,或增加額外的生活支出,以及因身體健康的缺陷造成精神上的痛苦,其可自行提起訴訟,向肇事者請求賠償(民法第193、195條),如工作損失、看護費或精神撫慰金等。
但基於法條規定「因犯罪」受有損害,附帶提起民事訴訟的前提是該侵權行為同時成立刑事犯罪,例如車禍常伴隨車體毀損,但因刑法只處罰故意毀損,過失毀損不成罪,因此不可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車體財物的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