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題FAQ

什麼是強制辯護?

舉凡鄭捷案、小燈泡事件或是桃園弒母案等社會重大刑案,皆因殘忍犯行引起社會公憤,大眾進而質疑為何有律師願意替這些罪證確鑿的被告辯護?
這是出自於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強制辯護制度」,關於部分的法定刑事案件,例如殺人、強盜、毒品等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罪,或是基於被告的特殊身分,如原住民或低收入戶,即便被告未選任辯護人,法官亦應於審判中指定律師替被告辯護(刑事訴訟法第31條第1項)。
辯護權本是憲法賦予給刑事被告的權利,因此被告可自由選任辯護人,並為被告自身利益替其辯護(刑事訴訟法第27條第1項)。
既然被告有選擇是否選任律師為其辯護的自由,為何法律還要強制規定?
不論是因重案或是被告身分而規定的強制辯護,核心目的皆是為落實被告的人權保障,並使訴訟程序能正當進行,藉由辯護人的專業,彌補被告與國家司法機關間法律知識的落差,確保法院能公平審判,以避免發生冤獄或輕罪重判的情況,而侵害被告生命或自由等重要權益。
且無罪推定原則亦是刑事訴訟的核心原則之一,也就是於被告經法院判決有罪前,皆須假設其為無罪的。也就是說,即便如上述重大刑案之被告,社會普遍認為其惡行重大且罪證確鑿,在未經檢察官依法起訴,並經由法官依足夠證據認定其有罪之前,皆須推定其無罪。強制辯護制度除為保障被告的權利,亦為確保無罪推定原則的實現,督促國家司法審判公正客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