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題FAQ

告訴權及時效為何?

犯罪追訴權是國家公權力之一,一般大眾沒有這樣的權利。但日常中涉及刑事責任的糾紛,例如車禍後的過失傷害罪,為何常於和解書上看到當事人約定放棄或保留「法律追訴權」?
犯罪的被害人所享有的權利實際上是「告訴權」,是主動申告犯罪事實並請求國家訴追犯罪的權利。而刑法所規定的犯罪類型可區分成「告訴乃論之罪」、「非告訴乃論之罪」,兩者的差異即在於國家偵審犯罪,是否以被害人提起告訴為前提。
簡單來說,若是告訴乃論之罪,當缺少被害人主動告訴的意思,檢察官不得自行開啟偵查並對犯罪者起訴,法官亦不得對其審判;而非告訴乃論之罪則是當檢察官發現犯罪嫌疑,即可自行偵查、起訴,無須待被害人請求。
刑事訴訟法第232至第236條規定可以提告的人,且和追訴權一樣,告訴也有期間限制,有告訴權的人明確知道誰為犯人後,6個月內需向偵查機關提起(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242條第1項)。
刑事訴訟法裡並無明文規定告訴權可以放棄或保留,即便當事人約定保留告訴權,但6個月的告訴期間是法律的強制規定,逾期即不可再提起告訴;約定放棄告訴權也是同理,是無效的約定,當事人的告訴權不因此喪失。
但告訴可以撤回,對於告訴乃論之罪,提告者提出告訴後,可以反悔撤回告訴(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則整個訴訟程序即不得繼續進行,若仍於偵查中,檢察官應為不起訴處分(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5款);若於審理中,法官應為不受理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第3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