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錢櫃大火可否提國賠?

日前,台北錢櫃KTV發生大火並釀成重大傷亡,經調查後發現是因消防設備遭關閉。在究責上,除了業者應負起刑事責任及對被害者的民事賠償外,若因政府未落實安檢而致災害發生的風險提高,被害者可否提起國賠?
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後段:「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國家須負賠償之責」。
「怠於執行職務」簡單來說就是政府沒有做到該做的事,而「職務」指的是為保護人民利益的法定職務。
但依相關法規,例如建築法第77條第2項:「……主管建築機關對於建築物得隨時派員檢查其有關公共安全與公共衛生之構造與設備」,字面上僅是為了公共利益而規定行政機關的職權,並沒有賦予人民請求政府確實安檢的權利。
如此一來,即便政府未盡到定期檢查的職務,但因法規範並不是以保護人民權益為目的,故沒有損害私益,不符合國賠法第2條的條件。
釋字第469號解釋提出新的保護規範理論,即對於法規範的目的解釋,不再以文義上有明定人民可請求政府作為為限,應對法條作整體性的判斷,若可以推導出保障特定人的意旨,則人民即可於公務員未履行職務而致其權利受有損害時,向國家請求賠償;如民國84年發生的威爾康大火,法院即是依照新保護規範,認為建築法第77條除規定政府的安檢義務,另外亦可導出有為保障於建築內之特定人的人身安全,故判斷政府怠忽職守而致人民傷亡,准許被害人依法請求國賠。
因此,錢櫃大火若同樣因政府疏失而致,被害人亦可向台北市政府請求國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