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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FAQ
老婆請產假,老公陪產假,爸媽還有育嬰假?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第1項規定「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也就是說,女性受僱者在生小孩前後有八個星期的產假,如果懷孕三個月以上不幸流產,也有四個星期的產假;懷孕兩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有一個星期的產假;懷孕未滿兩個月流產,也有五天的產假。產假期間的薪資,依勞動基準法第50條第2項的規定,受僱者工作如果滿六個月以上,老闆要全部照給;如果未滿六個月,則給一半。
另外,女性受僱者懷孕期間有五天產檢假(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第4項);生小孩時,其配偶也有五天陪產假(第5項)。產檢假及陪產假期間的薪資,老闆必須全部照給(第6項)。
又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第1項規定,受僱者工作滿半年以後,如果有未滿3歲的小孩,可以向老闆申請育嬰假來照顧小孩,最長2年,最少6個月(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2條第3項)。「育嬰假」依規定是「留職停薪」,而且「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不得與他人另訂勞動契約」(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7條);不過受僱者可以另依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1項第4款規定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