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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袋地通行權?

所謂「袋地」是指四周被鄰地包圍致無外接道路的土地,而因袋地與道路隔絕,沒辦法像一般土地做經濟上的利用,減損了土地使用及交易上的價值,故《民法》第787條第1項規定:「土地因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時,除因土地所有人之任意行為所生者外,土地所有人得通行周圍地以至公路」,使得袋地所有人可以請求鄰地所有人容忍其通行鄰地以至公路,以發揮土地最大經濟效用。而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2694號民事判決說明,所謂土地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之使用,其情形不以土地絕對不通公路為限,即土地雖非絕對不通公路,因其通行困難以致不能為正常之使用時,亦應許其通行周圍地以至公路。
依照《民法》第787條第2項規定,袋地所有人如有多數周圍鄰地可供通行,應比較各鄰地所有人可能受有的損害,選擇損害最少的地方經過通行至道路,且對於鄰地因此所受的損害,應支付償金。
另依《民法》第788條第1項之規定,袋地所有人於必要時,可以於鄰地上開設道路以供通行,但對於通行地因此所受的損害,亦應支付償金。又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718號判決說明,有無必要開設道路,開設如何路面、寬度之道路,道路應否附設排水溝或其他設施,則應參酌相關土地及四周環境現況、目前社會繁榮情形、一般交通運輸工具、通行需要地通常使用所必要程度、通行地所受損害程度、建築相關法規等事項酌定之。
最後,如果袋地所有人行使袋地通行權,並進行前述開設道路的行為,而導致通行地損害過鉅時,通行地所有人可依《民法》第788條第2項規定,請求有通行權人以相當之價額購買通行地及因開設道路而形成之畸零地。而購買價額可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者,得請求法院以判決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