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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東突然要將房子賣掉,房客還能繼續住嗎?

民法第425條第1項規定:「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此為「買賣不破租賃」(或稱「所有權讓與不破租賃」)之明文規定。
「買賣不破租賃」是指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租賃物期間,若出租人將租賃物所有權移轉與第三人(例:房東將房屋出售給他人),該租賃契約對第三人仍屬有效,第三人依法需繼受該租賃契約之權利義務。
因此,若房客向房東租了一間房子並已搬入居住,在租約到期之前,房東又將該房屋轉賣給第三人。此時,基於買賣不破租賃原則,房客可以主張買受房屋之人應繼受租賃契約而成為新房東,只要房客有按時繳交房租,就可以繼續住在租來的房子裡,直到租約到期為止。
但「買賣不破租賃」也是有所限制,依照同法425條第2項規定:「前項規定,於未經公證之不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五年或未定期限者,不適用之。」如果房客簽訂的租約是未經公證的不定期租賃契約,或是未經公證且期限逾五年的定期租賃契約,房客就不可以主張買受房屋之人應繼受原租賃契約。
至於租賃契約的押租金返還義務,是否與租賃契約一樣由買受房屋之人繼受?早期實務見解多認應由房屋受讓人當然繼受押租金返還義務,但近期實務見解則認除非原房東有將押租金交付給房屋受讓人,房屋受讓人才有返還押租金之義務,亦即房客應該要向實際占有押租金之人請求返還。
為了避免在租賃關係結束時,房客不知道該找誰要回押租金,當房東換人時,最好在原先的契約上加註契約到期後,押租金應由新房東或原房東返還,以減少爭議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