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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人於被繼承人死亡後又死亡,應如何繼承?

當「繼承人」於「被繼承人」死亡後,於應辦理繼承登記而未登記完畢前「繼承人」又死亡,而因「繼承人」於死亡時已先取得繼承權,則此時會由「繼承人」的繼承人繼承其對於「被繼承人」之應繼分,而這種情況即稱作「再轉繼承」。
舉例而言,若甲之繼承人為其配偶乙及一子丙,而丙有配偶丁及一子戊。甲因病去世後留有一A地,其後不久其子丙也隨之死亡,則丙就A地潛在應繼分二分之一部分,會由丙之配偶丁及兒子戊再轉繼承。
此時,再轉繼承人丁、戊要如何就A地辦理繼承登記呢?其辦理流程如下:
首先是申報遺產稅,如甲之繼承人乙、丙此前未曾申報甲之遺產稅,則丁、戊在申報丙之遺產稅前應先申報甲之遺產稅。而申報丙之遺產稅時,需將丙就A地潛在應繼分二分之一部分列於丙之遺產清單上(可備註再轉繼承自甲)。
申報完遺產稅後,再轉繼承人丁、戊就A地部分可向地政事務所辦理繼承登記為公同共有。
最後,「再轉繼承」容易與「代位繼承」混淆,但「代位繼承」是指被繼承人第一順序之繼承人較被繼承人先死亡(或喪失繼承權),此時該第一順序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可代位繼承該繼承人之應繼分。舉例而言,若甲之繼承人為其配偶乙及一子丙,而丙有配偶丁及一子戊。丙在甲去世前就已去世,則在甲去世時僅有戊可代位繼承丙對甲之應繼分。
因此,「再轉繼承」與「代位繼承」最大之兩個不同在於:死亡時間點的先後及繼承人不同。「再轉繼承」是原本的繼承人比被繼承人「晚」死亡,「代位繼承」是原本的繼承人比被繼承人「早」死亡。而「再轉繼承」是原本的繼承人(甲)死亡再發生繼承,會由甲的當然繼承人「配偶」和依照甲的順位繼承人共同繼承。「代位繼承」則是只有「直系血親卑親屬」才有繼承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