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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限制經銷商的商品轉售價格嗎?
按「事業不得限制其交易相對人,就供給之商品轉售與第三人或第三人再轉售時之價格。但有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公平交易法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換言之,如當事人間有約定下游未依照特定價格轉售之罰則或下游將遭受何不利益,足使下游產生若不依特定價格出售系爭商品,將遭不利法律效果之心理壓迫,即屬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9條之情形,例如:約定固定轉售價格、最高或最低轉售價格、區間轉售價格(即廠商與經銷商約定在某價格範圍內訂價)、承認的轉售價格(即經銷商訂價前須經廠商同意)及默示的轉售價格(即廠商未明示限制,惟倘經銷商訂價低於一定水準即施以制裁措施)均屬應受規範之限制轉售價格行為類型(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易字第293號民事判決
、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庭106年度訴字第336號判決
參照)。
惟如上、下游為「代銷」法律關係則不適用上開規定,而所謂「代銷」,因非屬民法上之典型契約,實務上係指以供應商之風險和計算將商品賣給他人,而向供應商收取佣金之謂。是在判斷是否為代銷關係時,應就系爭事業間實質之交易內容加以認定,諸如所有權是否移轉、以何人之名義做成交易、銷售價金之支付方式、不能履約之危險承擔、商品瑕疵之擔保責任、報酬之計算方式等,用以判斷為何人之利益而為計算(
修正公研釋004號解釋文
、
最高行政法院92年度判字第825號判決
參照)。亦即,上、下游間是否適用公平交易法限制轉售價格之規定,應視下游是否有買斷所有權、及自行承擔銷售盈虧之風險之事實而定,如無,則不適用公平交易法第19條之規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庭104年度訴字第473號判決
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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