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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闆沒有幫勞工投保勞、健保,怎麼辦?
雇主依法有為勞工辦理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提撥退休金之義務,且縱使勞工同意不辦理投保,亦不免除雇主上開法定義務 。如有違反,將遭主管機關處新台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 ,並按雇主應負擔之勞工保險、就業保險費金額,再處4倍 及10倍 罰鍰,及加徵最高應提繳退休金一倍之滯納金。勞工並得請求雇主賠償因未投保所生之損害。
惟
行政罰法第27條第1項、第2項
規定:「行政罰之裁處權,因三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前項期間,自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終了時起算。但行為之結果發生在後者,自該結果發生時起算。」換言之,雇主未依法為勞工投保之事實,自雇主為勞工加保或勞工離職時起算三年後,主管機關即不得再予裁罰。
而民事責任部分,除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1條
定有勞工應於離職後5年內向雇主請求損害賠償之規定外,其餘勞工相關保險並未有類此時效之規定,對此
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2540號判決
表示:「查投保單位,依勞工保險條例第十條之規定,為其所屬員工辦理參加勞工保險手續及其他有關保險事務,其對國家言,固係履行公法上義務,然勞工保險與普通保險不同,同條例第六條規定勞工參加勞工保險,並以雇主或所屬團體為投保單位,係強制的,上開第十條法文,亦為硬性規定,是故該第十條之規定,應解釋為強行的契約法規之一種,勞工與投保單位之間,乃具有私法上之委任關係,從而勞工由同條例第七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所取得對投保單位之損害賠償債權,自不能謂非因投保單位不履行債務而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依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其消滅時效期間應為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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