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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痴漢」小心,跟蹤騷擾他人恐觸刑責!
日前報載一名女學生由母親送抵補習班大樓後,一名可疑男子尾隨女學生進入大樓,所幸女學生母親機警,大叫女學生名字,化解危機。警方獲報至現場處理,對這名男子查驗身分,發現不是通緝犯,身上也沒有違規物品。後續派警力埋伏、加強巡查,也未再發生類似情事(
新聞連結請點這裡
)。
像男子這樣尾隨他人的行為,會有什麼法律問題嗎?
過去,除非男子的行為符合恐嚇罪、強制罪等,否則頂多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9條第2款規定:「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或申誡。但前提是經勸阻不聽者,才會進行開罰,且罰鍰不高,難有嚇阻效果。但是若反覆、持續性的跟蹤騷擾,除了造成被害人心理上的恐懼,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之外,一些性別暴力或時有所聞的情殺事件,也是從跟蹤騷擾開始。
為了降低跟蹤騷擾被害人的風險,「
跟蹤騷擾防制法
」於110年12月1日公布,並自111年6月1日施行。
本法相關重點如下:
一、明定跟蹤騷擾,是對特定被害人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之8大類行為,如監視、跟蹤、盯哨、守候、威脅、辱罵、歧視、用電子通訊設備干擾、要求約會等,使心生畏怖,足以影響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
二、跟蹤騷擾行為就是犯罪,得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如有攜帶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加重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違反保護令者,得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三、為保護被害人安全,警察除得啟動犯罪調查、發動相關刑事強制處分外,並同時以書面告誡犯罪嫌疑人;如經告誡後再犯者,法院得核發保護令;行為人如有攜帶凶器、其他危險物品或違反保護令,而有反覆實行之虞者,法院並得預防性羈押。
跟蹤騷擾防制法
施行後
,「痴漢」小心,
恐觸犯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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