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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醉駕駛肇事會有哪些法律責任?
汽車駕駛人「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1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03以上」者,不得駕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4條第2款定有明文。又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05以上」之情形者,構成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亦有規定。因此,當駕駛人酒精濃度達上述相關規定標準而肇事時,會有下列法律責任:
(一)行政罰:
機車駕駛人處新臺幣1萬5千元以上9萬元以下罰鍰,汽車駕駛人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2萬元以下罰鍰,並均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至二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第1款)。
(二)刑罰:
1、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最高可處二年有期徒刑,得併科最高20萬元罰金(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2、造成他人輕傷:依過失傷害罪(刑法第284條前段),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最高可處一年六個月有期徒刑。
3、造成他人重傷(參考刑法第10條第4項):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185條之3第2項後段)。
4、造成他人死亡: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185條之3第2項前段)。
5、撞毁他人車輛:不罰(因為刑法上的毀損罪只處罰「故意」毀損,不處罰「過失」毀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