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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牛殺人案
前年8月,一名婦人於擎天崗遭野牛撞死,其子女以圍欄防護功能不佳為由,認為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失職而申請國賠。日前,經士林地院認定陽管處確實有疏失,國賠成立。
依國家賠償法第3條規定,當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法條採取無過失主義,若設施有缺陷而致人民損傷,不論是否出自管理機關的故意、過失,國家就須負責。
簡單來說就是國家有保持設施完善的義務,即使並不是因為管理機關的疏失才導致設施不完善,但只要有人民因此受有損傷,法規範直接認為是國家未盡到該做的義務,所以應該要為此負起賠償之責。
陽管處作為擎天崗的管理機關,本即有提供遊客安全設施的義務,士林地院指出本案是因圍欄空隙過大,致野牛誤闖人行步道,認為陽管處管理不當,並未有效阻隔野生動物與遊客,故准許被害人子女國賠的請求。
而國賠內容準用民法規定,因被害人已死亡,依照民法第192條可請求醫療、喪葬等財產上的賠償,另依民法第194條,被害人的父母、子女及配偶亦可請求精神撫慰金等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