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殺父弒母案
日前發生一起男子為詐領保險金殺害父母的社會案件,遭檢察官以刑法第272條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起訴。男子的殺人行為同時符合刑法第271條普通殺人罪與第272條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該如何論罪量刑?
這裡牽涉到「法條競合」的概念,簡單來說就是數個法條同時規範處罰同一種犯罪行為,而其中的要件通常存在著包攝關係,依據個案適用其中最合適的法規即可。像是刑法第271條與第272條都是侵害人的生命法益,皆是有故意殺人的行為且發生致人於死的結果;又刑法第272條將倫理孝道加入量刑標準的考量,要件限制行為人殺害對象須為父母或祖父母等直系血親的長輩,因此本案以刑法第272條論處更為合適。
刑法第272條原定的法定刑僅有死刑或無期徒刑,但這樣的規定限制法官的個案裁量權,因部分弒親的案件多出於行為人逼不得已的決定,若因此科處重刑實為過當。故108年刑法修法,將犯刑法第272條之罪的刑罰改為得比照普通殺人罪的罪刑,只需額外加重1/2即可,也就是說法官得依行為人的犯罪動機及個案情況,於量刑上除了較為嚴苛的無期徒刑或死刑,亦可自行斟酌量處有期徒刑,增加量刑的彈性,以使罪責相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