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婚專法

淺談 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
「婚姻」一詞,普世的觀念代表「不同性別」的二個人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而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的永久結合關係。不過,這個觀念在我國106年5月24日司法院公布釋字第748號解釋後,徹底翻轉。
釋字第748號解釋宣告民法親屬編婚姻章的規定,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於此範圍內違反憲法保障人民婚姻自由及平等權之規定而屬違憲,並指示有關機關應於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依解釋意旨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立法院乃於108年5月17日三讀通過同婚專法即 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並於108年5月24日施行,至此,台灣正式成為亞洲第一個讓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國家。
依該法規定,18歲以上「相同性別」之二人,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後,在取得兩位見證人的狀況下,簽署見證,就可以到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成立第2條之永久結合關係(第2至4條),但仍受「近親」(第5條)、「有監護關係」(第6條)及「重婚」(第7條)的限制;此外,還有關於無效(第8條)、得撤銷(第9至10條)、關係終止(第16至19條)及雙方權利義務(第11至15條、22條)、養子女(第20條)、監護宣告(第21條)、繼承(第23條)及其他(第24至26條)規定。
《748施行法》中由同性結婚衍生而來的權利義務,大多準用民法親屬、繼承編,但仍有部分規定異於民法;例如同性婚姻者無法共同收養與其二人皆無血緣關係的小孩,又如同性結婚僅於同婚者間成立婚姻關係,與他方的家庭成員不生民法第969條的姻親關係,也就是說不會有公婆、岳父母、連襟或妯娌等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