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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保護令
台中日前發生同居情侶男友痛毆女友的事件。對此,女友除了對男友提告傷害罪外,有無其他管道尋求保護?
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該法所定「家庭成員」有受家庭暴力者,被害人可以向法院聲請民事保護令。所謂「家庭暴力」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同法第3條第2款規定「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者為該法所定「家庭成員」,所以「同居情侶」也是家庭暴力防治法規範的對象。因此,小美遭同居男友暴力毆打,除了可以對男友提告傷害罪外,還以向法院聲請民事保護令尋求保護。
民事保護令分為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及緊急保護令。小美得以書面向法院聲請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如果小美有受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險,不論是夜間或例假日,小美都可以向轄區警察機關求助,警察機關得以電信傳真傳送之方式向法院聲請緊急保護令,最慢四小時內法院會核發緊急保護令,禁止男友對小美實施家庭暴力或對小美為騷擾、接觸的行為,甚至可以命男友遷出與小美同居的處所,命男友遠離與小美同居處所特定距離,並得以電信傳真傳送緊急保護令給警察機關,即時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