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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車殺警案
去年,一名男子搭乘台鐵,因逃票被查獲,一時發狂而持刀將鐵路警察刺死。檢察官以殺人罪起訴後,法院審理結果認為被告患有思覺失調症,認定被告行為時因精神障礙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判決被告無罪,引發社會大眾關注。
刑法第19條第1項規定,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這是「責任能力」的規定,也就是說,「有責任才有處罰」,如果行為人因為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不知道自己正在做違法行為,法律因為行為人沒有責任能力,所以不處罰他的違法行為。
不過,行為人在做違法行為的當下是否「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需由專業的鑑定機關鑑定,法院對於鑑定機關的專業鑑定通常會給予尊重,並依鑑定結果做出相對應的判決。
所以,法院下判決並不是恣意為之的,在尊重專業鑑定結果的前題下,法院依法對殺警案被告做出無罪判決,並無違誤,絕非「恐龍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