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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錢防制法修法
詐騙集團多以收購人頭帳戶,作為收受詐騙款項的犯罪工具,藉以製造金流斷點,增加檢警追討犯罪所得之困難。
為了加強打擊詐騙集團,立法院於2023年5月19日三讀通過《洗錢防制法》部分條文,增訂第15條之1、第15條之2及修正第16條條文。
新增訂之洗錢防制法第15-1條「無正當理由收集他人帳戶罪」,是針對「沒有正當理由收集他人帳戶」之行為。所謂「收集」,是指收買、受贈、互換等一切行為,而為了具體化處罰範圍,本條並以列舉方式定明具刑罰必要性之六款行為態樣:「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二、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三、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四、以期約或交付對價使他人交付或提供而犯之。五、以強暴、脅迫、詐術、監視、控制、引誘或其他不正方法而犯之。」
新增訂之洗錢防制法第15-2條「無正當理由提供帳戶之罪」,則針對「沒有正當理由交付、提供帳戶予他人使用」之行為。所謂交付、提供帳戶、帳號予他人使用,係指將帳戶、帳號之控制權交予他人,如單純提供、交付提款卡及密碼委託他人代為領錢、提供帳號予他人轉帳給自己等,因相關交易均仍屬本人金流,並非本條所規定之交付、提供「他人」使用。而如是符合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或基於親友間信賴關係等正當理由所為之交付行為,也非本條所處罰之行為。
最後,現行實務常見以申辦貸款、應徵工作等方式要求他人交付、提供人頭帳戶、帳號予他人使用,本條立法說明亦指出,該情形均與一般商業習慣不符,而非屬洗錢防制法第15-2條所稱之「正當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