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性影像

台灣#MeToo浪潮延燒,有藝人被爆出曾拍攝未成年人之性影像,這其實已觸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根據現行《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之規定,即使有得到未成年之人同意,只要拍攝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即屬該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所稱之「兒童或少年性剝削」行為態樣之一,而依該條例第36條第1項之規定,可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且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又因《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之所有刑事罰均為「非告訴乃論」,只要檢察官或司法警察知道犯罪事實後,即便被害人不想追究,檢警機關仍要依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開始偵辦調查,進而決定要不要起訴。
又若是未經同意「偷拍」未成年人之性影像,根據最高法院109 年度台上字第 3592 號刑事判決見解,刻意隱匿或不告知兒童及少年將被拍攝,剝奪了兒童及少年是否同意被拍攝性交或猥褻行為影片之選擇自由,顯然具有妨礙兒童及少年意思自由的作用,就其結果而言,無異是壓抑兒童及少年之意願,而使其等形同被迫遭受偷拍性交或猥褻行為影片之結果,亦應認屬「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因此是觸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3 項規定之違反意願拍攝性交猥褻影像罪,而可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又「偷拍」未成年人性影像之行為也屬於無故照相他人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亦會觸犯《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的妨害秘密罪,刑責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萬元以下罰金。
最後,即便是被動接收而留存未成年人自拍之性影像,仍可能觸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9條第1項之規定,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