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動滑板車酒駕

台南有一名男子酒後騎乘電動滑板車於回家途中,被警察攔下並予以酒測,酒測值達0.41毫克,警察遂依法開單舉發並依刑法公共危險罪嫌移送地檢署偵辦。
然該名男子究竟違反了哪些規定?
  • 行政罰部分:
    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第69條於111年5月4日新增「個人行動器具:指設計承載一人,以電力為主,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之自平衡或立式器具。」之規定,換言之,除了腳踏自行車、電動輔助自行車、微型電動二輪車外,電動滑板車、電動獨輪車等亦屬道路交通處罰條例中之「慢車」。而依同條例第73條第2項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4條第2款規定,慢車駕駛人,駕駛慢車經測試檢定酒精濃度超過每公升0.1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3%以上,或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駕駛微型電動二輪車者,並當場移置保管該微型電動二輪車。
  • 刑罰部分:
    ​​​​​​​刑法第185條之3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0.05%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所謂「動力交通工具」,係指交通工具之推動是以電力或引擎動力等作用者,至其為蒸汽機、內燃機,抑或係柴油、汽油、天然氣、核子、電動,均非所問;而行為人駕駛之交通工具是否屬刑法第185條之3之「動力交通工具」,端視其推動是否以電力或引擎動力等作用而斷(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交上易字第360號刑事判決)。
因此,該名男子雖然騎乘的是「滑板車」,但是因為該滑板車有倚靠「電動馬達」驅駛,當然屬於「慢車」、「動力交通工具」之一種,且該名男子行駛於「道路」上,其酒測值達0.41毫克,已經違反上述規定,自應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