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廷法律事務所
關於我們
專業團隊
服務項目
本所實例
威廷漫談
法律QA
查詢服務
聯絡我們
徵人啟事
次選單
威廷漫談
一般民事
一般刑事
通姦除罪
火車殺警案
殺父弒母案
詐騙人頭戶
運輸毒品
聚眾鬥毆
強制猥褻與性騷擾
違法盤查
電動滑板車酒駕
黃牛票
未成年性影像
洗錢防制法修法
交付審判改制
違法搜索
肉搜並公布他人個資
一般行政
家事事件
勞工相關
智財相關
保險相關
消費相關
特別刑事
國家賠償
最新實務-民事
最新實務-刑事
大法官解釋
憲法判決
LINKS
合作夥伴
公司行號
學校團體
優質電商
醫療院所
機關組織
為民喉舌
設計。設計
威廷漫談
一般刑事
強制猥褻與性騷擾
強制猥褻與性騷擾
刑法上之強制猥褻罪,規定於
第224條
,是指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該條所謂「猥褻」之行,依大法官的看法,「一切在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的行為皆屬之(
釋字第407號解釋
、
釋字第613號解釋
)。至於性騷擾防治法中「乘機觸摸罪」,則規定在
該法第25條
第1項:「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
最高法院109年台上字第862號刑事判決
認為,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所謂之「不及抗拒」,係指被害人對行為人所為之性騷擾之行為,尚未及感受到性自主決定權全遭受到侵害,侵害行為即已結束而言,此即性騷擾行為與刑法上強制猥褻罪區別之所在。又
最高法院109年台上字第1802號刑事判決
認為,猥褻行為並不以身體接觸為必要,更不以撫摸被害人身體隱私處為限,苟對被害人強拍裸照或強迫被害人褪去衣物,使其裸露身體隱私部位,以供其觀賞;或以自己之雙手、雙腿(含腳部)、唇部或身體其他部位,撫摸、親吻或接觸被害人之臉、肩、頸、胸、背、腹部、下體或手足等部位之動作,依個案情節、整體觀察只要在客觀上足以引起或滿足一般人之性(色)慾者,均屬之。
此外,最高法院109年台上字第862號刑事判決認為,強制猥褻罪乃侵害被害人之性自主決定權,即妨害被害人性意思形成及決定之自由,性騷擾行為則尚未達於妨害性意思之自由,而僅破壞被害人所享有關於性、性別,及與性有關之寧靜及不受干擾之平和狀態而言。
由上判決可知,在犯罪構成要件上,「強制猥褻罪」與性騷擾之「乘機觸摸罪」有相當的差異,強制猥褻行為著重於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的方法等手段,來猥褻被害人而刺激或滿足加害人的性慾;乘機觸摸罪則是乘人不及抗拒而為吻抱、摸臀或襲胸等行為,至於是否已達「強制」地步,或僅係「乘人不及抗拒」,則需在具體個案中,由法院藉由各項主、客觀事證(例如:接觸時間)來綜合判斷,並非以被害人的感受為唯一依據,否則即無另行立法處罰乘機觸摸罪的必要了。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