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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夫妻財產制
夫妻財產制度分為「法定財產制」、「共同財產制」、「分別財產制」,後兩者為約定財產制,須經雙方書面約定始生效力。若雙方未曾約定夫妻財產制,則一律適用法定財產制之規定,即兩人之財產不論婚前、婚後,皆各自所有,惟離婚時,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婚後財產較多者須給付雙方差額之一半與他方。換言之,婚後財產較少者,得於離婚時對他方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其立法目的係為貫徹男女平等原則及肯定家事勞動價值,即保護婚姻中經濟弱勢之一方,使其對婚姻之協力、貢獻,得以彰顯,並於財產制關係消滅時,使弱勢一方具有最低限度之保障。不過,並非所有婚後取得之財產均須計入婚後財產計算,依同法但書規定,「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及「慰撫金」不須計入婚後財產。
問題是,如果夫以100元購買公益彩券獲得100萬元獎金時,該100萬元獎金是否屬於「有償取得」之財產而應計入婚後財產?
臺灣高等法院在110年做出決議
表示:配偶之一方以其婚後薪資購買公益彩卷而得之100萬元獎金,縱屬於以極少之代價或偶然機率取得顯不相當之高額獎金,惟仍具有一定之對價關係,即非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但書「無償取得之財產」,且其購買彩券之資金來源為其婚後薪水,依上開立法目的之意旨,夫妻婚後增加之財產,不能不歸功於配偶他方的協力,是以,夫妻之一方以婚後薪水購公益彩券所得之中獎獎金,本質上即有其配偶的參與或貢獻存在,要與繼承或贈與取得財產之情形不同,自不屬於無償取得,從而,中獎獎金非可等同於「無償取得」之財產,故仍應列入婚後財產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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