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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投保死亡保險
關於能否以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投保死亡保險契約?一直以來,社會各界都在「保障未成年人」及「避免道德危險」之間拉鋸著。因此,未成年人能否訂立死亡保險?死亡時能否請領死亡保險金或喪葬給付?爭議頗多,至今仍無定論。
保險法制定之初,考量未成年人沒有保護自己的能力,擔心會出現未成年人之父母為了取得大筆資金,而透過替未成年人保壽險後故意殺害他們的方式來詐取保險金的「道德危險」,因此禁止為12歲以下未成年人訂立死亡保險契約,故意違反者,甚至科以刑罰(第63條)。52年修正保險法第107條第1項,將禁止投保的年齡門檻升高為14歲,加強「避免道德危險」。這樣的規定使得14歲以下之未成年人死亡無法領得死亡保險金,對於14歲以下之未成年人保障不周,86年時更以「該類事件之實際案例並不多見」之理由刪除上開規定,全面開放未滿14歲之未成年人也可以投保死亡保險,死亡時也可以獲得死亡保險金。
但立法者仍擔心以未滿14歲以下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而訂立之死亡保險契約有道德危險,但考量死亡時支出的喪葬費用應給予基本保障,因此90年又修正保險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喪葬費用」給付部分「有效」,死亡給付部分則無效。99年再修正為:「以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其死亡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十五歲前死亡者,保險人得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險費,或返還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之帳戶價值。」
直到107年發生普悠瑪重大出軌事故造成18人罹難,當中有5位15歲以下兒童,依當時的保險法第107條規定,保險公司只能退還保費,領不到喪葬費給付,各界又意識到孩童受到的基本保障不足。109年時,「為兼顧人性尊嚴並防範道德風險,以限額給付提供未滿十五歲被保險人身故所需之喪葬費用」,乃將保險法第107條第1項後段文字修正為:「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之約定於被保險人滿十五歲時始生效力。」並修正第2項規定「喪葬費用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一半。」使得未滿15歲的孩童死亡,所有保單給付喪葬費用總額最高為61萬5000元,死亡給付部分則需年滿15歲才會發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