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修正

立法院於113年7月16日三讀通過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總統府官網也於113年7月31日正式發布公報,因此洗錢防制法修正案將在113年8月3日正式生效。
此次修法修正洗錢定義、洗錢犯罪的構成要件及刑度,並增訂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第三方支付服務的事業或人員的洗錢防制、服務能量登記或登錄制,及違反者的刑事處罰規定。
修正後之洗錢行為分為下列四種樣態:一、隱匿特定犯罪所得或掩飾其來源。二、妨礙或危害國家對於特定犯罪所得之調查、發現、保全、沒收或追徵。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四、使用自己之特定犯罪所得與他人進行交易(見《洗錢防制法》第2條)。
針對洗錢犯罪刑度修正部分,區分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1億元者,處6個月到5年有期徒刑,併科5000萬元以下罰金;達1億元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見《洗錢防制法》第19條)。
而對於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本次修法亦增訂該等虛擬貨幣幣商及第三方支付商需向中央主管機關完成洗錢防制、服務能量登記或登錄始可提供服務,否則將被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0萬元以下罰金。而在國外設立之虛擬貨幣幣商及第三方支付商,需在我國辦理公司或分公司登記,並完成洗錢防制、服務能量登記或登錄始可提供服務,否則亦將面臨刑事處罰(見《洗錢防制法》第6條)。
至於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之範圍,條文明定由法務部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指定(見《洗錢防制法》第5條第4項)。而行政院前以110年4月7日院臺法字第1100167722號令指定範圍為:「為他人從事下列活動為業者:一、虛擬通貨與新臺幣、外國貨幣及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發行之貨幣間之交換。二、虛擬通貨間之交換。三、進行虛擬通貨之移轉。四、保管、管理虛擬通貨或提供相關管理工具。五、參與及提供虛擬通貨發行或銷售之相關金融服務。」是以,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之範圍,仍應依上開行政院令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