肉搜並公布他人個資

因各式網路社群興起,任何人都可能在網路上留下自己私人資料之蛛絲馬跡,而經交叉比對各項個人資訊後,一個人之完整個資即容易被肉搜到,而此種肉搜行為在現今也常淪為重大社會案件發生時,一般網友為洩憤而自行公布嫌犯資訊以便公審之手段。例如在先前保母虐童案中,即有網友肉搜出嫌犯劉姓保母、陳姓社工之個人資料並上傳網路公審。網友肉搜並公布個資之行為究竟有無違法?
首先,所謂「個人資料」,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的定義為「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再者,《個人資料保護法》在第19條第20條分別就非公務機關(即一般網友)對個資的「蒐集」及「利用」情形有所規定,而網友之肉搜行為即是對個資的「蒐集」;公布個資以便公審之行為即為對個資的「利用」。
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8條、第19條之規定,個人資料之「蒐集」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法律明文、經當事人同意、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或有利於當事人權益等法定情形始得為之。另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之規定,個人資料之「利用」應在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並符合法律明文、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或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等法定情形方可為之。
因此,若網友是單純為洩憤、私刑正義等目的肉搜社會案件中嫌犯之個資,公布後並加以公審,顯然不符合上開個人資料保護之規定,則網友此侵害他人資訊隱私或自決權之行為,即可能面臨《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