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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親子關係
收養未滿七歲的兒童前是否需先取得孩子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或收養人只要有從孩子年幼就開始撫育的事實,即可自然取得收養證明?
雖現行法已規定須由法定代理人代為允諾接受(民法第1076-2條第1項),但舊民法的規定卻有爭議,因此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對此作出裁定,認為即便是於舊法時期所為的收養行為,亦須先取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最高法院108年台上大字第1719號民事裁定)。
收養,就是和無血緣關係的他人子女成立法律上的親子關係,於法律上養子女等同於養父母的婚生子女(民法第1077條)。
父母子女間若要享有民法上親屬、繼承的權利義務,要有法律上的親子關係,孩子須成為父母的「婚生子女」。
婚生子女,原則上是指結婚的男女所生的子女(民法第1061條),但此關係並非有事實上的血緣關係即可自然取得,父母間若無婚姻關係,即便是親生孩子,亦為非婚生子女,而無法律上關係。
婚生子女的認定爭議只發生在生父與孩子間,因生母有分娩的事實,不論有無結婚,孩子一出生即認定與生母有親子關係(民法第1065條第2項)。若是懷孕期間離婚,因民法對於婚生子女的認定,以何時受胎為基準,只要夫妻於受胎期間仍繼續維持婚姻關係,就推定該名子女為雙方的婚生子女(民法第1062、1063條),孩子出生後即便父母已離婚亦無影響。
但若未婚先生子,孩子原為非婚生子女,待生父生母結婚後才視為婚生子女(民法第1064條),此為準正的規定,俗稱先上車後補票;若未結婚,生父亦可主動表示「認領」,孩子即視為其婚生子女;即便無明白表示,只要有扶養事實,如支出撫育的必要費用,也符合認領的要件(民法第1065條第1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