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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777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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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185之4條「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就是生活中時常耳聞的肇事逃逸罪,所含要件有「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逃逸」。
其中較有爭議的問題是「肇事」有無包含駕駛人的無過失責任?假如因為被害人的疏失或是其他不可抗的因素而發生交通事故,駕駛人認為其無肇事責任,自認倒楣便逕自離開,並未對被害人施以救援行為,這樣的案例是否會成立肇事逃逸罪?
針對此問題,108年5月31日司法院大法官做成
釋字第777號解釋
,認為「非因駕駛人之故意或過失」而導致的事故,並不構成肇事逃逸罪。
本號解釋是以「法律明確性原則」為依據,因若以法律限制人民的權利,規範要件須使人民可理解且可預見不法行為的法律效果,進而達到法律預先告知的功能。
基於社會大眾往往會期待一般用路人皆會遵守交通規則,若要駕駛人負責非自身所致的危險,不甚合理。因此,將「非因駕駛人之故意或過失」排除在肇事逃逸的處罰範圍,只處罰出自駕駛人故意過失的肇事,才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而使大眾可預見行為的可罰性。
此外,刑法第185之4條規定只要肇事逃逸一律處以1年以上7年下之重罪,因不合乎易科罰金的規定,而使犯罪情節輕微的個案仍須執行自由刑,如此可能造成處罰過於嚴苛之狀況,罪責與處罰不相當,因此該號解釋亦宣告這樣的法定刑違反憲法罪責相當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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